“专家辅助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出庭质证的过程中。一是为维护聘请方当事人的法益,就对方提出的涉及鉴定意见的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或质询,作出说明或对质;二是协助聘请方对鉴定人或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并对案件涉及的鉴定意见加以质证。
两个方面皆是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使鉴定意见在质证中得到检验,有利于审判者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正确理解,从而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做出更准确的判断,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如何启动“专家辅助人”机制?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方面具有专门的知识或经验,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就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人员。
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原条文的基础上,首次加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概念,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此举旨在强化对庭审过程中涉及的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有助于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里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司法实践中通常所说的“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是诉讼参与人的一种,可以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行决定并申请法庭通知其出庭。
例如,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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