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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断文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

    文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的评断,是指依据诉讼法及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文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本身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成为认定事实证据的资格。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结合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的特点和实践需求,建议重点就以下五个要点进行评断。

    1.鉴定材料的评断

    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是鉴定意见产生的客观依据。只有在检材和样本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从案件委托受理到具体鉴定实施,均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检材是否具备鉴定的基本条件,例如检材是否原件、是否完整,被鉴定客体的特征是否能够辨识、是否具有一定数量,样本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委托鉴定事项的基本要求等。

    2.鉴定主体的评断

    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审查是否具备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的鉴定资格与资质。如果某项鉴定没有标准或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方法比较尖端,要审查鉴定人对该项鉴定技术方法研究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此外,还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案件及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

    3.鉴定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的评断

    鉴定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是鉴定意见科学性和可靠性的保证。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目前还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依据司法部发布的一系列文书物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以及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这些技术规范是技术标准的组成部分,也是相对统一的审查评断标准。一项鉴定可能有多种技术方法可以选择,在遵循程序规范的同时,技术方法的准确性、稳定性和精密度都是要考虑的评价因素。对于某些疑难鉴定,单一方法难以得出准确判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复核验证,经系统鉴定方可出具最终鉴定意见。

    对于一些尚未制定技术规范的鉴定项目,使用的技术方法应为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在鉴定意见书中要对该方法的文献记载和所适用原理进行简单阐述,也可提供盲样测试的可靠结果。评断非标准技术方法,主要审查该技术方法原理的可靠性和适格性,审查鉴定意见在适用原理上是否恰当,原理是否存在争议或者已经被证明不可靠。

    4.鉴定意见的评断

    文书物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依据客体检验结果,在客观分析、综合评断的基础上得到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认识,所以鉴定意见的表达要准确反映鉴定人对鉴定事实的认识和确定程度。多数文书物证鉴定项目是通过仪器设备,对检材和样本的观察、比较、分析,可以量化的客观检测数据相对较少,对鉴定人鉴定经验的依赖程度较高,往往依靠鉴定人来发现具有隐蔽性、稳定性、特异性的特征及其规律,并依据文书物证鉴定原理和经验去分析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所以鉴定意见的评断重点是鉴定人的能力和分析判断是否客观充分。评断鉴定人的能力,主要包括学历教育、专业技术资质、从业时间经历、办案数量、能力验证情况以及相关的学术成果等。评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充分,主要是审查鉴定依据与鉴定意见的判断程度是否对等,是否足以出具确定性鉴定意见,是否应当出具倾向性的鉴定意见等。

    5.鉴定意见书规范性的评断

    鉴定意见书的规范性是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重要体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审查评断: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无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有无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无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有无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补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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