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鉴定一槌定音,证据有力纠正错判
一、简要案情
1995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郑州市某研究所所长张某的诉状,一审判决:被告人山西省太谷县某粮站(以下简称某粮站)赔偿原告某研究所各项损失费467333.75元,诉讼费9500元也由某粮站承担。判决后,某粮站不服。被告当事人某粮站站长常某和会计王某,也坚决否认在该合同上签过名。而原告当事人某研究所所长张某向法院提供的核心证据“代供玉米种子合同”既有双方签名,又有双方单位印章盖印,称其合同千真万确。原、被告截然相反的说法,使该案显得异常蹊跷。是常某、王某签订合同导致损失,不敢承认?还是合同有诈?或另有隐情?48万!当时对于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农业小县,特别是一个乡镇粮站,无疑是天文数字。案情重大,太谷县委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此案,但终因合同真伪不明而无法定性。问题的焦点自然集中在了合同真伪的鉴定上。
二、四项鉴定彻底揭露伪造合同
(一)首次检验合同初辨真伪
1996年6月,某粮站律师委托我院技术科对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的唯一依据“代供玉米种子合同”(复印件)进行鉴定。要求鉴定:合同中发货方负责人“常某”和发货经手人“王某”的签名笔迹是否为常某和王某所写。经我们鉴定:检材签名笔迹与常某、王某笔迹虽在字的形体上有些相似,但在细节上如:“为”字撇笔和点笔的起笔动作、运笔方向,“民”字弯钩的运笔趋势、收笔方向及搭配位置;“王”字竖笔的倾斜度,第一横笔的起笔位置,“哲”字“斤”部撇笔的运笔方向、环绕动作呈现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为此我们做出:检材签名不是常某和王某所写的结论(疑有摹仿)。
(二)二检信件找到摹仿人
按照委托要求,我们的鉴定任务已经完成。但鉴定人的职责和该案的特殊性,促使我们没有就此为止。我们认为张某具有摹仿常某、王某笔迹的重大嫌疑,如能找到张某笔迹,案件可能会有重大突破。于是我们建议代理律师,尽快寻找和搜集张某笔迹样本。三天后,代理律师送来了张某写给某粮站的三份信件,经我们与检材笔迹比对发现:二者虽在书写水平和“常”字的秃宝盖折笔角度有差异,但在“王”字第一笔起笔动作、环绕运行趋势,第三横笔运行方向及收笔动作;“为”字撇笔的起笔位置与运行方向,点笔的运笔趋势及收笔动作;“哲”字提手旁竖笔与横笔搭配位置,上撇笔的起收笔动作,运笔方向等细节特征充分暴露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书写水平差异和“常”字秃宝盖折笔的差异是由于张某摹仿常、王二人笔迹所致,是非本质差异。为此我们做出结论:是张某摹仿,常、王二人笔迹所写。
(三)三检支付运费证明锁定伪造
1996年9月某粮站代理律师又向我们反映:张某为了印证其提供给法院合同的真实性,又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所谓王某亲笔书写的支付运费证明,但王某对此予以否认,为此,我们建议代理律师迅速提供“证明”笔迹进行鉴定,经证明笔迹与当事人王某笔迹比对发现:“证明”笔迹书写水平明显高于王某书写水平,且在字的写法、笔顺、运笔动作、搭配比例,以及细小特征诸方面与王某笔迹存在本质差异。我们又将“证明”笔迹与张某笔迹比对发现:两者在“粮、站、运、费、范、村、东、证”等字的写法、笔顺、运笔动作、搭配比例及细小特征诸方面存在同一人书写习惯。为此,我们做出“证明”笔迹不是王某书写而是张某亲笔所写的结论。
(四)四检朱墨形成顺序真相大白
1996年10月,我们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某庭要求出庭作证的通知,我作为本案鉴定人之一,依法出庭作证。为了彻底揭露张某伪造合同的真相,我们在出庭前又向郑州中院经济审判某庭,提出对合同(原件)中粮站印文和合同文字形成顺序进行鉴定的要求,法院同意。我们用专门携带的实体显微镜对合同中印文和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了鉴定,结果发现:某粮站红色印文与蓝色文字笔画交叉处,蓝色笔画沟痕完整、色泽一致,表面有光泽,笔画表面无红色附着物,且红色印文在交叉处有间断。故果断作出是先盖印后写字的鉴定结论。这一鉴定更进一步证实了合同系张某用空白明细伪造的事实。至此,我们所做的四项鉴定,各有侧重又均有针对,综合形成了一个具有强大证明力,系统完整的证据体系,为出庭作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出庭作证为法官定案提供关键证据
庭审中,我们回答了审判长、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提问和质询,针对张某在庭上“代供玉米种子合同是千真万确,有太谷某粮站负责人常某和经手人王某在合同上签字为证”的陈述,我们阐述了“代供玉米种子合同”中发货方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名不是常某、王某本人所写的结论。又针对张某的说辞,当即指出了送检合同中发货方“常某、王某”签名是张某摹仿常、王二人笔迹所写的第二项鉴定结论。当张某又在庭上提出:“我们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运输费由某粮站承担,王某给我写有支付运费证明”时,我们又征得审判长同意及时阐述了第三项鉴定结论:张某提供给法庭的运费支付证明笔迹不是王某所写,而是张某亲笔所写的结论。三项鉴定针锋相对,环环紧扣直逼张某伪造合同要害,某粮站律师也在庭上及时提出,要求张某当庭陈述“代供玉米种子合同”的签订过程。当张某称:“我拿上已经填好的合同,找到常某和王某让二人在合同上签了字,随后由常某在合同上盖了公章”,就是他这一陈述,为我们鉴定人再次运用科技证据揭示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绝好机会,我们征得审判长同意又阐述了我们的第四项鉴定结论:代供玉米种子合同是先盖某粮站印章印文,后填写合同文字的结论。张某面对四项强有力的鉴定,无言以对,只是唉声叹气。尽管审判长几次提醒他,如不服上述鉴定,可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但张某还是在犹豫了许久之后摇了摇头,主动放弃了重新鉴定的机会。
四、真相、结果与启示
张某在强大的证据链面前,无奈地默认了自己伪造合同的行为。1994年,郑州市某研究所所长张某到山西省太谷县等地收购玉米种子,然后贩运到郑州销售。由于种子质量和连日阴雨天等各种因素,造成了种子霉变严重亏损。为了弥补损失,转嫁危机,他用其多年合作伙伴——某粮站会计王某提供给其的盖有该站印文的空白明细表,摹仿常、王签名伪造了合同,企图将巨额损失转嫁于太谷县某粮站。
1996年12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一、撤销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1994)某经初字第106号经济判决;二、驳回郑州市某研究所的诉讼请求;三、二审受理费19000元由原告郑州某研究所承担。值此,这起在太谷县引起轰动的案件有了结果。文件检验为揭露张某伪造合同发挥了巨大作用;通过文件检验彻底推翻了郑州市某区法院的一审错误判决;通过文件检验维护了某粮站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该粮站48万元的巨额损失;通过文件检验维护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综观整个案件,文件检验发挥了独特和关键的作用,四项鉴定也给予了我们新的启示:作为鉴定人,在特殊案件中不能只局限于受委托鉴定的事项,应拓宽思路,运用系统的观点与检验方法,将文件检验用足用活,除全面了解案情外、还应准确掌握文件与案件事实或与嫌疑人关系的信息,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去挖掘案件中潜在的未被办案人发现或虽被发现但未引起办案人重视的文件物证,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针对性鉴定,以求得数量和质量的升华,增强和提升文检在案件中的证据作用,为法官定案提供科学依据。
案例来源: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 吴卫江
编 辑: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 吴卫江 李晓庆